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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股票過戶前所分配之股利應歸屬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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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記名股票在未過戶前,其應分配之股利,仍應歸屬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說明:二、記名股票在停止過戶前轉讓,如受讓人未及辦理過戶手續,依照經濟部62年8月2日經62商字第23534號函釋,受讓人得洽經出讓人同意後具領應分配之股利,否則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該分配之股利仍應歸屬該項股票之出讓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