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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6: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之房屋稅欠稅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應否連帶限制出境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06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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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趙君等7人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其房屋稅欠繳稅額已達限制出境之條件,全體持分共有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一併限制出境乙案。說明:二、按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持分共有人有無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僅係稽徵實務上稅單之記載及發單方式之不同,並未改變其為持分共有之本質;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是無論其有無辦理分單繳納,各持分共有人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房屋稅之納稅義務。至得否對各持分共有人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