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納稅義務人趙君等7人持分共有房屋,未辦理分單繳納,其房屋稅欠繳稅額已達限制出境之條件,全體持分共有人是否須負連帶責任,一併限制出境乙案。說明:二、按數人持分共有房屋,持分共有人有無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僅係稽徵實務上稅單之記載及發單方式之不同,並未改變其為持分共有之本質;另按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是無論其有無辦理分單繳納,各持分共有人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房屋稅之納稅義務。至得否對各持分共有人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