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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2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應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32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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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欠稅之營利事業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者,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而所稱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部68年7月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係指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依公司法登記之負責人而言。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在董事長未選出之前,依本部72年6月20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可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以常務董事或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四、貴局原函報限制出境,係以公司原登記負責人死亡,故依前開本部72年6月20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限制其董事出境;惟嗣後公司既已依法補選負責人,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在案,貴局即應以該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並解除原董事之出境限制,始符前揭本部68年7月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規定意旨。至得否限制該變更登記後之負責人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