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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清算公司未規定及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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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達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至得否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