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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保公司被指派為銀行之接管人並變更負責人為接管小組召集人者免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06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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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部依銀行法第62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指派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之接管人,並將該銀行原登記之負責人,變更為該公司指派接管小組之召集人,如該銀行因經營不動產信託業務,欠繳受託不動產之房屋稅或地價稅,達到限制出境標準者,得免對上開接管小組召集人為限制出境處分,惟如經查明該銀行有可供移送強制執行之財產者,仍應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