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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綜所稅納稅人對核課所得內容異議並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限制出境部分仍依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90/09/27台財稅字第09000367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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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課徵之所得內容異議,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該納稅義務人之營利及利息所得,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應否暫緩徵收,請比照本部69/05/27台財稅第34214號函(編者註:本文參閱94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第692頁)及本部90/06/07台財稅字第0900450074號令規定辦理;至限制出境部分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