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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85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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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且該禁止處分財產,其價值相當於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得免再對其為限制出境處分,惟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依有關規定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