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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公益團體者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43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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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之3第2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第2款均明定:「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如公益信託明訂其受益人為特定財團法人或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即不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並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3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