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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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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附件:「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
一、指數型認購權證之履約-假設買進2,000單位(2張)、行使比例1:0.05,98/09/03權證到期日收盤股價指數(結算指數)為10,000點,高於履約指數9,000點(價內情況)1,具履約價值(10,000點-9,000點),權證持有人履約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
1權證在價內情況,對持有人而言,才具履約價值。
履約價值之金額
=(結算指數-履約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
=(10,000點-9,000點)×1元×2,000單位×0.05
=100,000元
二、指數型認售權證之履約-假設買進2,000單位(2張)、行使比例1:0.05,98/09/03權證到期日收盤股價指數(結算指數)為8,000點,低於履約指數9,000點(價內情況),具履約價值(9,000點-8,000點),權證持有人履約係將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
履約價值之金額
=(履約指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
=(9,000點-8,000點)×1元×2,000單位×0.05
=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