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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相互掛牌交易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804022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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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相互掛牌交易所涉稅務疑義。說明:二、香港ETF以Feeder Fund型式來臺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買賣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 Fund),屬次級市場流通轉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1.基金配息:(1)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 Fund),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Master Fund)分配之收益或轉讓、贖回香港ETF之資本利得,國內ETF(Feeder Fund)受益憑證持有人獲配之收益為香港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項配息,免納所得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該項配息,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2)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來源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2.證券交易所得:(1)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轉讓國內投信業者發行之ETF(Feeder Fund),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2)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財政部95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規定)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三、香港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來臺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ETF須經核准始得於國內募銷,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投資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香港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1.基金配息:(1)香港ETF分配之收益,為香港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項配息,免納所得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該項配息,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來源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2.證券交易所得:(1)香港ETF係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同法第4條之1及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2)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開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不適用該條例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該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四、臺灣ETF以Feeder Fund型式在香港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業者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來臺於次級市場買賣臺灣ETF,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向出賣人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二)所得稅:1.基金配息:(1)臺灣ETF之收益,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規定,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憑證持有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又香港機構投資人取得該項收益,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2)臺灣ETF分配收益予香港機構投資人,該項配息如係來自利息或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扣繳稅款;如係來自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另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開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規定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2.證券交易所得:香港機構投資人在臺灣證交所買賣臺灣ETF之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另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開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五、臺灣ETF以直接跨境上市型式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一)證券交易稅:香港參與證券商以外國機構投資人身分於臺灣初級市場建立ETF部位,無論申購或買回,均免徵證券交易稅。至臺灣ETF轉撥至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上市流通交易,尚無課徵我國證券交易稅問題。(二)所得稅:1.基金配息:臺灣ETF分配之收益,為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應視投資人身分及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投資人取得該項配息,亦應視其身分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我國所得稅。2.證券交易所得:(1)次級市場:投資人於香港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臺灣ETF,其證券交易所得為香港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有該所得者,免納所得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該所得者,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來源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2)初級市場:香港機構投資人向國內投信業者申請買回臺灣ETF,取得臺灣ETF之成分股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另除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及前述財政部95年第09500367140號令者外,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