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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出境後再欠繳稅款或罰鍰達規定標準者得併案列管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813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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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經發現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另有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其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本部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者註:已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併案列管。
(97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700438020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