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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1612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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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之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課稅原則如下:(一)證券交易稅部分:(略)。(二)營業稅部分:(略)。(三)所得稅部分:1.基金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或於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在期貨交易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所發生之期貨交易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於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2.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之所得或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3.基金終止完成清算,分配受益人之餘額,內含於國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或於國內證券市場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之免稅所得,依比例分配予受益人時,仍得免徵所得稅。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該免稅所得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4.非屬免稅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