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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合夥商號欠稅不得與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欠稅合併計算作為出境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23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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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屬於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欠稅,對於其負責人之出境限制,應按「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營利事業欠稅標準辦理。說明:各稽徵機關對於先前所報請限制出境之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欠稅案,希逐案檢視並依下列原則清理:一、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欠稅,不得與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之欠稅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