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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夥未辦營利事業登記以全體合夥人限制出境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25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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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等4人因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自無法認定何人係該合夥組織之負責人,依據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第671條第1項:「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之規定,可以謝君等4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至得否限制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