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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者以其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04320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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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如該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營業登記負責人未准變更之情事,則仍應限制營業登記負責人,以防杜取巧。說明:二、稽徵機關依規定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時,依本部68/07/18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所謂「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經經濟部發給執照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其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後,如發生公司執照上記載之負責人已變更,而營業登記未准變更時,為防人頭頂替,逃避管制責任情事,始有本部74台財稅第16387號函釋之適用。
(99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