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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實體股票之交易所得免稅但損失不得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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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2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上開股份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二、公司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本部80年4月30日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