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506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說明: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