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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臺灣存託憑證稅捐課徵有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26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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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之稅捐課徵規定如下:(二)所得稅:1.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持有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外,持有人為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該部分國外來源所得無需課徵所得稅。2.臺灣存託憑證轉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規定,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以存託憑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惟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免予課徵,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