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發行受益憑證,以募集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其因買賣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交易所得暨日後買回受益憑證有關稅捐之核課規定如次:(五)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徵所得稅。(六)受益憑證持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免徵所得稅。(十)基金解散時,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剩餘財產,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時,仍得免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