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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董事長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如何限制出境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2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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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且未指定代理人,董事會又未依法推選新董事長,而公司欠稅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並已停業,可否限制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依據經濟部經72商40519號函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依公司法第208第3項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至董事長死亡者,應即依法補選董事長,惟在董事長未及選出之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非代理人)。三、如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可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限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