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訂之,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編者註:已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是以得否對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應視納稅義務人(即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是否達一定金額而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捐或罰鍰與負責人本人所欠繳之稅捐或罰鍰,係屬2個不同納稅義務人所欠繳,從而其是否達限制出境之金額,自應個別認定,不宜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