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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合作社於免稅期間承攬工程屆期後履約者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53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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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履約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部分等,不適用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