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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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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庫藏股票交易(庫藏股票之轉讓或註銷)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價,依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及92年1月9日經商字第09102306250號函規定,屬公司法第241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編者註:93年度以前案件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