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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所稱負責人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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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現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指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為限。其為公司組織者,係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議合法授權之董事長或執行業務而代表公司之股東。至非公司組織之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亦可參照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編者註:已改為第1項)所稱之負責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