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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出境有關提供擔保等問題會議紀錄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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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商討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現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限制或解除欠稅人出境有關問題會議紀錄。說明:本案經邀集台灣省財政廳、台北市財政局、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暨貴(台北市國稅)局派員會同商討,獲致結論,紀錄如附件。
附件: 商討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限制或解除出境有關問題會議紀錄
壹、 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限制欠稅人出境部分之問題:
三、 欠繳遺產稅之繼承人,已有欠繳遺產稅遺產不能過戶之限制規定,應否再依本辦法規定限制其出境案。
議決: 本辦法之規定,並不排除欠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欠稅人,故遺產稅及贈與稅欠稅人仍應依規定限制其出境。
貳、 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解除欠稅人出境限制部分:
一、 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中所規定提供之相當財產擔保,應如何適用請予釋明案。
議決: 該條規定之相當財產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辦理。
二、 被限制出境人提供「銀行保付支票」可否解除出境限制案。
議決: 被限制出境人,如提供「銀行保付支票」,對其欠稅之受償,已有保障,應予解除其出境限制。
五、 以房屋提供之擔保或聲請假扣押時,其限制變更登記,與假扣押之估價,應以政府機關公布之評定現值,抑以市價為準案。
議決: 房屋以評定價格為準。(編者註:財政部90/01/29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核示按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
參、 關於假扣押方面:
二、 欠稅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規定覓具殷實商保應可免予假扣押,但稅捐稽徵法無此規定,應如何適用案?
議決: 悉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