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央信託局(編者註:現已併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公務人員保險準備金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受益憑證、公債、國庫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等取得之收益,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編者註: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編者註:現行第7條)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說明︰二、中央信託局運用公務人員保險準備金買入短期票券,於到期前賣出者,扣繳義務人於到期兌償時,免予扣繳該局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之所得稅。其作業方式如下:經辦之票券商應逐張計算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免扣繳利息所得稅額及該張短期票券到期應扣繳利息所得稅額,製成明細表黏貼於各該張短期票券。扣繳義務人於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時,再憑票券商所開立之明細表辦理扣繳。三、各經辦之票券商應留存中央信託局運用公務人員保險準備金買賣短期票券之買賣成交單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