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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不得因被限制出境人之緊急事故而函請解除出境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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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因違章漏稅,經報請限制負責人出境後,其負責人因緊急事故,必須出境,因時間短促,無法層轉報核時,請授權稽徵機關直接函請有關機關解除出境一節,核與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5條)規定不合,未便照辦。關於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應遵照行政院台(66)財字第1219號函訂頒「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已修正為「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以最速件處理,以免貽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