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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局存簿儲金利息免稅其他存款利息則否
公發布日:
民國 51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83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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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郵政儲金法第16條(編者註:現行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0條)規定: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是郵局舉辦各種存款除存簿儲金之利息,依上項規定免納所得稅外,其他存款利息所得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