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另參照司法院75/08/25廳民二字第1528號函釋意旨,民事強制執行之費用,應包括「執行費」與執行程序所生之「必要費用」;至其他必要費用部分,因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59號(二)就欠稅執行事件所為:「……其強制執行之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即欠繳人負擔」之解釋,仍有效存在,則除其他必要費用仍應由欠繳人負擔。三、本案新竹市××零售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滯欠稅捐及罰鍰,經新竹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假扣押其財產而支出之土地複丈鑑價費及建物鑑價費為前開函釋之必要費用,由欠稅人負擔尚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