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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受勞委會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發給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36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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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雖經勞委會(編者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查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本質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所稱政府機關,亦不因其於勞委會委託範圍內可行使公權力,即得認定為政府機關,故其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仍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