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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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0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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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