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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0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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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