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07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