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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17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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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