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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院校論文指導費及教師升等審查費可定額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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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大專院校博、碩士班研究生撰寫論文,發給論文指導教授之「論文指導費」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著作時發給審查人員之「審查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博、碩士學位考試時,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論文筆試閱卷教授之「論文考試車馬費」,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監考、閱卷教授之「學科考試車馬費」,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發給辦理試務人員之「試務工作費」,發給閱卷教授之「閱卷費」,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2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