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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所聘請個人撰寫翻譯之報酬非屬稿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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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