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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編印兒童讀物具漫畫特質之繪圖收入可定額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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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編印兒童讀物之繪圖,如具漫畫之特質者,其讓售與他人或以之在報章雜誌刊登或自行出版發售所取得之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之5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