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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外國金融機構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38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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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4條第22款所稱「外國金融機構」,係指相當於我國銀行法第2條規定,經營同法第3條有關收受存款等銀行業務之外國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及專業銀行等機構,包括本國銀行或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但上開外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之分行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