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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機構融資取得之期前清償費屬利息所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24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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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國金融機構對我國境內金融事業融資,因我國金融事業提前清償貸款所收取之期前清償費(Premium),核屬具有利息所得之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2款第1目規定免納所得稅。說明:二、外國金融機構對我國境內金融事業融資,如我國借款人(金融事業,以下同)未於期前清償,則提供貸款之外國金融機構即可依約按期收取利息,此項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2款第1目規定免納所得稅。反之,如我國借款人於期前清償,則提供貸款之外國金融機構即不再繼續按期收取利息,並享受前述之免稅待遇。故我國借款人因實行期前清償,依約定支付與外國貸款人按期前清償金額一定百分比計算之期前清償費,核屬具有利息性質,可依主旨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