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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銀行因修訂借款利率所增收之手續費非屬貸款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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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向美國花旗銀行臺北分行、美國商業銀行臺北分行、美國大陸銀行臺北分行及美國實業○○信託公司所組成之銀行團借款○○美元,以供籌建純對位酜酸工廠之用,各該銀行因修訂借款利率所增收之費用(Renegotiation Fee),核其性質係手續費,未便視同貸款利息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