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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規定辦理國外貸款之承諾費融資費等為利息收入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2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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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行與中華民國境內法人簽訂貸款合約,由國庫依「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之規定保證者,如該項經保證之貸款基金係來自國外,則貴行照貸款合約自借款人取得之有關貸款承諾費、融資費及參與放款費用,均可視為利息收入,依上揭條例第8條規定一併免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