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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貸款銀行之管理費視為利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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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向香港3家銀行借款○○美元,用供貴公司籌建第2套年產24萬公噸氯乙烯(VCM)工廠之需,該等銀行所取得之管理費,可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2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