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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生技業者給付外國事業試驗用專利權之權利金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56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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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生技醫藥業者為開發新產品,自國外引進臨床試驗用之專利權,該產業所完成之每一期臨床試驗,均可視為產品銷售,國內生技醫藥業者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