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技術合作共同開發技術,所支付予外國事業共同開發技術之研究費用,核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相關規定,旨在鼓勵我國營利事業引進外國較進步且已開發完成之生產技術、產品及方法,以促進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其適用範圍應以營利事業引進已開發完成,可供生產使用之技術為準。有關營利事業與外國事業共同開發技術,該項技術既仍在研發階段,尚無法提供生產使用,其所支付予外國事業共同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費用,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