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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支付外國事業技術人員之生活費等不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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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亦即營利事業支付上項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之對象,係以該提供專利權等或技術服務之外國營利事業為限,始能免納所得稅。臺灣○○公司與日本○○會社簽訂高層樓用氣密窗新技術合作,所支付該會社派遣來臺人員之生活費用及補償費,不能適用上開條款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