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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向農民採購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收據而以報告單代替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5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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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業廠商直接派人向農民或住戶收購羽毛,因實際困難無法取得普通收據,而由業者員工按日填具載有數量、單價之採購報告單者,除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第3目規定辦理外,得以該項採購報告單作為內部記帳憑證,免移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