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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96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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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40條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對於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徵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應不適用上開法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