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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未滿一年再移轉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查核基準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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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再移轉與他人,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查核其出售前使用情形時,其地上建物如屬拍賣點交者,自點交之日起查核;如屬拍賣不點交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查核。(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