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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由銀行匯撥房租押金或契約保證金取得憑證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7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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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或支付履行合建契約保證金,如經由銀行撥款直接進入受款人之銀行戶頭,並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押金或保證金金額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憑單,其足以證明受款人已收到上項款項者,無須再另取得收受押金或履約保證金所書立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