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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銷售其在臺物流中心儲存之國外產製貨物至國外無須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238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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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儲存其國外產製之貨物,如該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以分散交付為目的之拆分處理,無重行改裝行為,且未改變原貨物性質、形狀、功能、顏色等,其將儲存於物流中心之貨物,售予我國境外其他地區,參照本部69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371號函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